2018年萧濉新河治理工程启动以来,淮北市民张某峰与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(以下简称“曲阳街道办”)就88.5亩石榴园补偿的纠纷已持续七年。这场涉及3万余棵盛果期果树的争议,历经多轮行政诉讼、多份法院判决,成为当地关注的民生焦点。
从果树栽种情况
2013年春季,安徽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为绿化萧濉新河河堤,规划打造约350亩软子石榴基地。其中,88.5亩河滩地划拨给当地居民张某峰栽种,剩余200多亩划拨给其他居民零散种植。
街道办当时承诺,种植户享有果树所有权和收益,若遇政府征用或河道治理,补偿费用全部归种植户所有。零散种植户的一万多棵树苗由街道办出资购置发放,仅要求栽种成活;张某峰的三万多棵石榴树则由其自行出资培育。
河道治理征收补偿情况
2018年萧濉新河河滩治理启动补偿时,统计数据显示河滩内总计果树45813棵,其中零散种植户果树不足12000棵,张某峰的果树为34708棵。
零散种植户均按实际棵数获得补偿,但张某峰的果树补偿不但没按照棵树补偿,办事处还存在篡改数据的可能性:街道办最初按2400棵果树数据入账,后经淮北市审计单位多次要求核实,先后提交13000余棵、15487余棵的统计数据,最终在补偿说明中承认张某峰果树至少有三万多棵,此前编造2400棵果树数据是为减少补偿金额。
后续案件移交相山区纪委后,区纪委经核查认定补偿计算严重失实,要求街道办重新核算。但街道办向张某峰出具告知函,宣布原2400棵果树的补偿协议作废,并建议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。

(补偿评估明细,张先生提供)

(补偿方案,张先生提供)
四次判决,程序循环
2022年起,张某峰先后四次提起诉讼,却遭遇司法程序的反复循环:第一次起诉后,濉溪县法院判决撤销原补偿协议,责令街道办30日内处理果园及利息问题;但街道办沿用作废文件,编造14779.5棵果树数据出具新的《补偿告知函》。
2023年第二次起诉,法院以补偿标准与皖发改农经(2012)98号文件不符为由,再次撤销该告知函,限街道办60日内重新处理,可街道办仍以相同数据和作废文件出具了内容一致的告知函。
2024年第三次起诉时,张某峰提交了街道办出具的《重新补偿说明》,其中明确确认果树34708棵、属8年盛果期且归张某峰所有,但濉溪县法院未采纳该新证据,以“司法不干预行政”为由,仅判决撤销告知函并责令重新处理。
这让张某峰产生疑问:若行政庭不介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,其设立的意义何在?随后张某峰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,中院以“街道办应先行查明事实、不得沿用作废文件作出相同行政行为”为由维持原判,未给出进一步解释,主审法官建议其再次向濉溪县法院起诉,导致第四次司法程序空转。

(区里告知函,张先生提供)

(街道办事处告知函,张先生提供)
五诉庭审,办事处“明抢”
2025年3月,曲阳街道办第三次出具《补偿告知函》,否认张某峰的果树所有者身份,仅同意按“管理费”标准核算补偿。张某峰无奈第五次起诉,案件于2025年8月、9月两次开庭。
庭审中,街道办以他们新做出的一份新的会议纪要为由,推翻了此前多任领导班子及多年出具的相关公函,称此前存在调查疏漏、自身有过错,否认对其不利的原有证据,却未能提交任何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支撑该主张。
截至目前,该案已持续三年,历经4次判决、6次开庭,始终未作出明确的补偿数额认定。张某峰一方持有充分证据,补偿相关文件亦有明确依据,事实脉络清晰;而曲阳街道办存在前后表述不一、多次适用作废文件、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主张等问题,且其行政行为多次被法院认定违法,但案件仍处于“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—街道办重复作出相似行为—当事人再次起诉”的循环中,导致张某峰在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反复奔波。
张某峰提出疑问:若行政机关起诉个人且证据充足,司法程序是否仍会出现四次空转的情况。张某峰称,自己从培育种植果树到面临拆迁,历经八年时间;从拆迁至今,相关诉讼已达五次,又耗时八年,请问人生有几个十六年?。他表示并非不相信法律,而是对部分地方法院可能存在的滥用司法裁量权现象感到失望。他认为,冤假错案不仅关乎个人权益受损,更会影响法律的公正。
地方相关部门的做法不禁疑惑,在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的前提下,如何破局,如何打破这种程序循环,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让当事人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,维护法律的严肃性。
世界洪门组织全球传播部新闻司洪门通讯社洪门新闻网发布


 
												



 
					 
					






